珠海市香洲区爱护动物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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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杀狗卖狗违法的相关条文!举报小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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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12: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爱护动物协会 于 2014-1-2 14:40 编辑

原帖地址http://www.cqwangwang.com/thread-105-1-1.html
只截取相关内容,想获得全部信息,请至原帖查看。


PS:这是全国通用版不存在地域差别,依据的法律基本都是国家大法,现行的法律不可能将经营狗肉合法化。
请大家静下心来慢慢看,您的举手之劳,真的可以帮助到濒死的它们,

你举报了不是100%有用,但不举报就100%没用!

先简单给梳理下,为什么卖狗肉犯法?:
  《食品安全法》
第28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肉类。但在我国并没有关于狗肉检疫的《犬屠宰检疫规程》,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狗肉自然不能通过检疫,所以卖狗肉100%违法!  有狗肉粉说狗肉有地方检疫标准??纯属扯蛋!哪条哪款找来看看!可别又找神马06年吉林省的《禽畜屠宰管理条例》(里面确有条款称肉用犬的屠宰检疫参照此条例),都老掉牙了好吗?农业部早在10年5月就发布了“农医发【2010】-72号文”,已重新制定了猪、牛、羊、家禽的四类动物的屠宰检疫规程,以前的神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全都废止了好吗?而且国家从来没有出台过《犬屠宰检疫规程》。

  另外,一些狗肉粉居然连“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都分不清楚?还真没必要和这种无下限的法盲扯,农业部确实在10年10月颁布了《犬产地检疫规程》,但产地检疫只是针对动物活体即“活犬”“运输/移动”为前提的检疫,比如你带狗从北京来重庆,为了防止疫病的传播,那就得主动申请进行进行“产地检疫”,但这跟肉类的检疫一点关系都没有好吗?肉类检疫都必须参照《屠宰检疫规程》执行,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以下文章会谈到重庆市还出了文件严禁为屠宰用途的犬猫签发产地检疫证明!
重庆曾在2012和13年成功协助警方和动检部门拦截过两车非法运狗车,并且每年冬天大量投诉举报狗肉馆!也因此引起市农委高度重视,农委在2013年11月发布了《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做好犬猫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动卫监发〔2013〕48号)文件链接 http://www.cqvs.cn/bnvs/detail.asp?pubID=587934&page=1
一、严格规范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严禁为屠宰用途的犬猫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为检疫不合格的犬猫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严禁对犬肉猫肉等犬猫产品检疫出证:鉴于农业部尚未出台犬猫屠宰检疫规程,实施犬猫屠宰检疫无规程可依,因此,要求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得实施受理犬猫屠宰检疫,更不得对犬肉猫肉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严禁对市外调入犬猫产品实施二次检疫或换证:对经市外进入我市的犬肉猫肉进行二次分销时,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禁止对其实施二次检疫或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市内各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大进入本市的运输犬猫车辆的监督检查,全力做到运输犬猫车辆不从重庆经过如发生收狗运狗突发事件,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与相关部门一道,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进一步明确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执法主体职能:动物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后的监管执法主体职能应当为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农业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只承担监督抽查职能和相关配合协助工作。随着冬季的到来,按照民间的传统饮食习惯,犬猫产品上市流通交易量明显增多,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各地小动物保护组织与犬猫产品商贩间的矛盾冲突。在当前国家没有进一步的法律法规调整此类矛盾的情况下,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定要时刻谨记法律法规赋予本机构的应尽职责范围界限,不得越权揽权,不得违规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不得违法执法。一旦违规操作,引发矛盾事件,对动监机构带来被动局面和严重副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简直是每条每款都振奋人心,这是多少人努力的结果?其实这些都是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各地都一样,只是重庆出了文件明确规范了下,外地的朋友不要气馁,举报需要你我共同参与,举报多了,自然会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

下面进入正题咯:

在看这篇文章之前,也许你会认为,吃狗肉不犯法是的,作为公民有权选择自己吃什么,包括,你要吃老鼠药,国家也允许的呀可作为经营者来说,你的经营行为是受到律法约束的,肉类必须经过检疫来能上餐桌,经营的狗肉没有被证明是安全可食用的,就绝对不能流通贩卖!!所以,我们要做到的是熟悉法律!!因为确实有很多基层执法人员,不懂法一有举报就糊弄说,“吃狗肉不犯法”狗屁不犯法,你自宰自食不怕死天王老子也管不了你,但如果经营狗肉进入流通领域,必须有检疫合格证明, 必须证明食品是安全的,(以上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所以非紧急情况下,不建议大家通过电话举报,因为对不太熟悉相关动物检疫法规的童鞋来说,有可能几句话就被对方糊弄过去了,所以强烈建议网络举报)
另外我们爱狗爱猫,但不等于要求别人也要和我们一样猫狗虽说是我们的朋友,不等于也要和别人做朋友,所以,一定不要站在保护动物的立场上去投诉,切记啊!!

投诉时,要告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权了解食品安全的真相。

第一部分:狗肉犯法论一、吃狗肉犯法么?
  答:不犯法。选择吃什么食物是公民的权利,是私权;对于私权,适用“法无禁止即为许可”,此正恰如,老百姓问法律,农药我能喝吗?法律答曰,能这是您的权利。


二、卖狗肉犯法么?
  答:犯法。买卖是流通,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能证明该食品是安全的,就不能被官方许可流通买卖。而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属于“公权”,公权适用于“法无授权即为禁止”。既然卫生部没有一个狗肉的食品安全标准,那任何部门都没权利许可你上市流通。


三、为什么说狗肉必须经过检疫才能卖呢?  答:不仅是狗肉,所有的动物肉类都必须经过检疫:(熟背前两条啊)1、《动物防疫法》第43条,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应附有检疫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2、《食品安全法》 第28条, 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肉类。3、《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第11条,  出售犬只、犬皮、犬肉,必须出示犬只免疫、检疫证明。

第二部分:狗肉的检疫问题一、我国对动物(肉类)的检疫方式?   答:分“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两者检疫的对象、方式、标准均不同。(很多狗肉粉儿根本分不清楚二者区别,认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  (1)产地检疫:农业部在2010年出台的《犬产地检疫规程》对检疫对象和标准进行了详尽规范,主要检查犬的免疫档案及传染病:犬瘟、细小、狂犬等六类传染病,但产地检疫只针对“动物活体”(非肉类)以“移动和运输”(非屠宰)为目地的检疫!比如带自家狗从北京到重庆来,为了防止疫病的传播,在运输前,你就得主动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狗狗的有效狂犬病免疫证明临床检查健康后,官方兽医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产地检疫合格,你才可带狗来重庆。这样能理解了吧?这是活体的检疫,和屠宰肉类压根儿没一点关系!狗肉粉们请搞清楚再喷!

注:为何要查验犬的免疫档案?犬是国家强制免疫动物,一年须注射一次狂犬疫苗,哪怕是缺一年都不行,你家的没注射?违法啦亲!赶紧补上!2006年农业部修订的《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5.1.1 犬的免疫: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对幼犬按照
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初免,以后所有犬每年用弱毒疫苗加强免疫一次。5.1.3 所有的免疫犬要按规定佩带免疫标识,并发放统一的免疫证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建立免疫档案5.3 检疫:在运输或出售犬、猫前,畜主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犬、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运输或出售犬时,犬应具有狂犬病的免疫标识,畜主必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以上条款,就针对运狗车来说,要合法通过“产地检疫”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自家的狗都不能保证免疫信息齐全的,狗贩子收来的各种来历不明的狗还能有免疫档案了?《犬产地检疫规程》链接:http://animal.aweb.com.cn/2011/1102/3114123648240.shtml

  (2)屠宰检疫:对被宰动物所进行的宰前检疫和在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检疫。其中,宰前检疫是对待宰动物进行活体检查;屠宰的同步检疫是在屠宰过程中,对其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油脂及其他应检疫部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的检疫。   “屠宰检疫”才是对动物肉类的检疫,可抱歉木有关于狗肉的: 我国目前只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详见10年5月农业部发布的:农医发〔2010〕27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其中废除了10年以前制定的各类屠宰检疫标准,重新规范制定了4大类动物的屠宰检疫标准,但其中并未涉及关于狗肉的《犬屠宰检疫规程》。(不管是10年以前还是以后,国家从未制定过关于狗肉的检疫标准)   

注意:狗肉粉谈到的狗肉虽没有国家标准,但有地方标准。参照上面谈到的文件,农业部只制定了4大类动物的屠宰检疫标准,你倒是给找找哪个地方有狗肉的地方标准?!!别拿10年前的章程来糊弄人!来点新鲜的!还不信地方标准还能压倒国家大法!

第二部分:举报问题面面观一、举报时遇到有关部门推诿,怎么办?(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尤其在电话举报时)
  答:《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条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提示:如遇推诿坚决SAY NO!!如指使你去其他部门投诉,坚决不从!!让告知他请他书面移交给他认为有权处理的部门!否则就投诉到上级机关告他推诿!如果对方继续推诿,那就写信举报到上级吧!

二、该向哪些部门举报?
  答:《食品安全法》规定  :
   1、菜场、超市→属食品流通环节工商部门  2、餐馆属餐饮服务食品药监部门

下面是举报成功案例,供参考!
下面是代网友“芝麻”回复,因为他回复不起这个帖子。。


举报对象:石桥铺交易城菜市场一杀狗屠户
举报时间:2012年10月19日
举报部门: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89070505 以及阳光重庆网站
处理时效:约3个工作日
处理结果:举报后九龙坡分局主动联系我核实情况,约2个工作日后,分局再次联系我,说已经查处,并且已派巡查员加强监管,严禁非法杀狗,并希望我们再次监督。
经验之谈:本人在这之前也认为举报无用,仅仅是在Q群内转发,看到本帖子和在义工团的指导下进行了举报,真没想到有关部门处理时效很快,不知道以后这屠户还会杀狗不,但如果发现了,我还会继续举报,希望大家都拿起电话勇敢的举报。


举报对象:石坪桥飘香土鸡馆
举报时间:2012年10月30日
举报部门:阳光重庆 201210307924  634551428
处理时效:约4个工作日
处理过程及结果:
10月31日,九龙坡动物卫生监督所致电反映人,表示会联合九龙坡区工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局一起去该店查处。
11月5日,九龙坡区工商局来电,表示在11月2日已有两名工作人员去该店调查,因为工商对餐饮服务不属于直接监管,所以他们只有查处对方有无营业执照,并去厨房看了,没有狗肉,但老板表示卖过的,也提供不出检疫证明,所以工商局已把调查情况告知九龙坡区食品药监局。
11月5日,九龙坡区食品药监局来电,表示已在今天去该店调查,发现灯箱广告和店内菜单却有狗肉,但未在厨房发现狗肉,老板表示以后不再卖,同时也提供不出之前卖狗肉的检疫证明,区局责令他立刻下架广告和更改菜单,并限期在11月6日提供之前的检疫证明,如未提供,依法严肃处理。
至此,举报成功!!

 楼主| 发表于 2014-1-3 15: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珠海的朋友可以直接向12345投诉!
发表于 2014-1-5 12: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珠海各个菜市场都有街边杀活羊的情况,大家可以打12345举报。哪里有杀狗的卖狗肉的以及饭店里有狗肉这个菜的都可以打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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