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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听证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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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5 16: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3月25日法制局将上次听证会的内容作了整理、总结并附上了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处理建议。
现协会将报告内容附上,供各位犬友查看。

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报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科学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市法制局于2014年3月10日下午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楼会议室召开《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听证会主要围绕《条例》的养犬管理体制、养犬数量限制、养犬登记制度、养犬收费标准、养犬人行为规范、犬只经营管理等相关内容听取意见。
(二)听证会公告的发布方式和报名情况。
2014年2月28日,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和市法制局门户网站同时发布了《关于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公告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并通过珠海电视台、珠海电台、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公众知晓度,促进市民广泛参与。
至2014年3月5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共有35人报名参加听证会,包括市民(养犬人和非养犬人)、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等类别。其中,报名作为养犬人市民听证参加人的,有19人。
(三)听证参加人的确定。
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35人中,报名作为市民听证参加人的有21人,其中,非养犬人类别的报名人数2人,低于规定的名额(6名),确认该2人为该类别听证参加人;养犬人类别的报名人数有19人,超出规定名额(6名),按照听证会规则,2014年3月6日上午市法制局邀请新闻媒体现场监督,通过公开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了其中的6名为养犬人代表。
其他类别听证参加人的报名人数(14名),与听证会规则确定的名额基本一致,被确认为对应类别听证参加人。
综上,经确认的听证参加人有22名,其中属利害关系人的市民听证参加人共有8名,符合《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关于听证参加人数量不得少于8人和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全体听证参加人的四分之一的规定。
听证参加人名单于2014年3月6日在珠海市法制局网站公示。
(四)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员的确定。
根据听证会规则,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听证陈述人由行政决策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人数不得超过3人。经认真遴选,听证会主持人由珠海市法制局副局长彭炳志担任,听证陈述人由市公安局法制督察支队副支队长梅文斌,市法制局法规科科长王伟娜担任,并指定珠海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刘璧蓬、黄键生为听证记录人。
根据听证会规则,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本次听证会设置15位市民旁听席,按照“先到先得,发完为止”原则接受市民参加旁听;另外,邀请了10个市人大相关工委及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作为部门旁听代表;邀请了珠海电视台、珠海电台、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参加旁听。
(五)听证会举行过程。
2014年3月10日下午3点整,听证会如期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参加人有21人,一名物业服务企业类别听证参加人因故不能参加,视为放弃参加听证会权利。
听证会按照《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的听证会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人名单宣布听证会开始。
2、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内容、有关背景作说明。
3、21名听证参加人按顺序每人作了5分钟发言,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根据主持人要求,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建议等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4、听证主持人选择听证参加人补充陈述,并就全体听证参加人的观点和意见做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5、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整个听证会历时两个多小时。听证会上气氛热烈,听证参加人发言踊跃,围绕听证内容提出了不少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十多家新闻媒体对本次听证会进行了采访和报道。
二、听证会各方的争议焦点及相关意见和理由
绝大多数听证参加人认为出台《条例》,对于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平衡养犬人和非养犬人利益,逐步解决因养犬带来的问题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条例》内容条款较为完善,基本可行。听证参加人围绕登记上牌制度、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法规可操作性等问题提出了如下主要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养犬管理费的意见、建议
1.单犬第一年500元,第二年起每年300元的养犬管理费标准偏高,建议降低收费标准或者免收养犬管理费,并扩大减免养犬管理费的范围。
养犬人代表肖鸽飞提出:高额收费不能达到规范管理目的,建议只收取上牌工本费,免收管理年费,以提高上牌率;对生活困难的独居老人及独生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实施减免管理费。
非养犬人代表黎勉提出:如果要上牌的话,应不能超过单犬100元。
动物保护组织代表李迎冰提出:如果登记费高于普通市民的承受能力,许多养犬人必然会选择“逃避”,建议免收上牌费,提高上牌率,保证有效管理;建议免收社会爱心救助团体和个人救助犬只、领养流浪犬的上牌费。
2.收取养犬管理费要有合法依据,并且专款专用,实施公开化、透明化管理。
养犬人代表李京安提出:养犬管理费的收支要公开透明。
养犬人代表王楚人提出:养犬管理费应当专款专用,可以用于建立犬的公园、厕所、遛狗区等。
非养犬人代表黎勉提出:收取养犬管理费应公开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等核算细则。
养犬人代表张纯提出:首年500元的养犬管理费标准要有相关的依据,而且要明确养犬管理费的去向。
动物保护组织代表王国英提出:同意收取养犬管理费,但要对资金进行多方监管,预防腐败行为。
3.养犬管理费偏低,建议费用标准保持一致,次年的费用不应当在首年的基础上减少。
非养犬人代表胡士兵提出:目前《条例》的养犬管理费标准偏低,正常养单犬一年应该是1000元。
(二)关于限养数量方面的意见、建议
1.限养两条犬的规定不合理。
养犬人代表李京安提出:每户限养两条犬的规定没有依据,因养犬太多产生相关问题是养犬人的原因,与犬只数量无关,应当规范养犬人的行为。
律师代表李莎、养犬人肖四奇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限养两条犬的规定不合理。
养犬人代表张纯提出:个人合法饲养的犬只虽超过三条,但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强行被处理。
2.建议限养两条犬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过渡期,避免一刀切。
养犬人代表王楚人提出:采取之前珠海禁摩的模式,划定过渡期,过渡期后,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这样可以减少处理成本。
律师代表李莎提出:关于限养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一刀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养犬人代表肖鸽飞提出:实行“新人新政策、老人老政策”,对于已经饲养超过两条犬的家庭进行人性化管理。
养犬人代表黄佳提出:在《条例》出台前已经饲养了两条犬以上的,应当另行规定处理方式,而不是由公安机关处理。
3.限养两条犬的规定比较宽泛,建议参考有些地方限养一条的规定。
非养犬人代表胡士兵提出:《条例》规定每户限养两条还是比较宽泛,建议参考有些地方限养一条的规定。
(三)关于禁养烈性犬、大型犬方面的意见、建议
1.大型犬某种程度上可以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允许饲养大型。。
养犬人代表李京安提出:其亲身经历被入室盗窃,饲养大型犬某种程度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建议允许饲养大型犬只。
2.建议细化烈性犬的有关规定,以提高操作性。
非养犬人代表胡士兵提出:《条例》对烈性犬的品种、大小及重量没有细化的规定,建议细化相关规定以便于操作。
居民委员会代表许锐提出:建议明确烈性犬的类型,以便实际执行。
养犬人代表肖四奇提出:建议允许大型犬、烈性犬在经过专门的检验机构检验认证后予以登记上牌。
3.建议不限制禁养品种,或者允许饲养大型犬,仅禁养烈性犬。
养犬人代表王楚人提出:大型犬也有温顺的,建议按犬类划分禁养类型,而不是以犬只体形大小来判断是否禁养。
养犬人代表肖鸽飞提出:《条例》禁养大型犬属矫枉过正,可参考其他地方仅规定禁养攻击性强的烈性犬。
动物保护组织代表李迎冰提出:建议不限制养犬品种,犬只管理的根本在于管好人,只要规范养犬人文明养犬就可以了。
(四)关于养犬人行为监管方面的意见、建议
1.建议增设有关公示平台,提高养犬行为管理水平。
律师代表张凯提出:建议《条例》第八条增加“公安机关建立违法养犬网络公示平台,就养犬人违法、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予以公示,举报人、投诉人也可在平台上举报、投诉、发表意见”。
养犬人代表黄佳提出:建立公示平台,提供寻找和认领犬只服务,并加强对该公示平台的管理。
律师代表李莎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养犬人信息时应当考虑养犬人的隐私保护问题。
2.建议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创新处罚方式、加大处罚力度。
律师代表张凯提出:建议规定“违法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违法的养犬人视情节在一定期限或永久禁止对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应当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而未进行接种的或者饲养未登记犬只的,如上述犬只伤人的,应对养犬人处以罚款或者将犬只予以收容。
相关部门代表陈忠提出:对养犬人和犬只经营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公众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很有必要的。
养犬人代表黄佳提出:建议在登记上牌时就确定养犬人,并提倡终身饲养,处罚弃养行为;如果将犬只移送收容所时,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非养犬人代表黎勉提出:《条例》应当明确不文明养犬行为的范围,并以强而有力的处罚制度来约束不文明养犬行为,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养成文明社会公德。
3.通过养犬公约规范养犬行为。
律师代表张凯提出:明确公约或规约可就本居住区设定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等具体问题制定规范。
4.遛犬应当佩戴绳具,并及时清理犬产生的粪便等排泄物。
非养犬人代表胡士兵提出:为了规范养犬,在遛犬时应当犬应当佩戴绳具,并及时清理犬排泄产生的粪便等污迹。
5.从个人诚信建设的角度规范文明养犬行为。
相关部门代表钟海波提出:将遗弃犬只、犬只伤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纳入养犬人个人诚信建设记录,按有关规定限制其养犬行为,甚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建议由养犬人承担犬只的尸体处理费。
相关部门代表黄好兴提出:犬只的尸体处理费用应当由养犬人承担,不应由政府负责。
(五)关于加强有关管理者责任方面的意见、建议
1.建议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和出租业主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责任。
律师代表张凯提出: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以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养犬人应当遵守《条例》、本区域内的公约及其他约定的义务。对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非养犬人代表胡士兵提出:小区物业应当有义务制止养犬违法行为,如不制止,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小区物业进行处罚。
居民委员会代表许锐提出:流动人口养犬,居民委员会难以了解情况,建议规定房屋出租方应当要求租客对养犬进行登记备案,以免出现纠纷无法处理。
2.对管理部门的责任规定较少,建议明确管理部门并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养犬人代表肖鸽飞提出:《条例》法律责任对管理部门的约束条款只有一条,且未明确如何处罚及有关损害赔偿责任。
非养犬人代表黎勉提出:要确立养犬监督及执法机制,明确谁管理,谁监督,谁执法。
养犬人代表张纯提出:在收容犬只的执法过程中,应确保执法人员具备法定的执法权。
居民委员会代表梁永盛提出:明确养犬管理责任主体,必须有相应部门专门管理。
3.在登记过程中做到便民、利民。
非养犬人代表胡士兵提出:犬只的登记很重要,群众对登记的具体情况不熟悉,建议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增加现场服务环节。
4.建议在犬只禁入场所设置统一的禁入标识。
相关政府代表陈忠提出:有关管理机构应当在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并对禁入标识牌的内容和形式予以统一规范。
5.建议完善犬只救助站的管理制度。
养犬人代表黄佳提出:建议在《条例》中规定犬只救助站的救助情况要进行公示,并对财务进行监管。
6.管理部门要对宠物店进行监管。
非养犬人代表黎勉提出:有关部门要对宠物店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审批,并进行日常监管。
7.加强宣传,特别是针对青少年儿童的宣传。
动物保护组织代表李迎冰提出:开展有针对性的校园宣传,向青少年儿童介绍怎样与犬只相处,怎样爱护犬只,培养爱心。
8.执法过程应人性化。
动物保护组织代表王国英提出:有关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更加人性化。
9.鼓励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的参与。
相关政府代表陈忠提出:《条例》的亮点是强调社会和公众参与,如能有进一步调动社会和公众参与积极性的规定,效果会更好。
相关政府代表黄好兴提出:动物免疫是动物诊疗机构的业务,无需设置行政许可;狂犬病的免疫证明,是动物诊疗发放的。
10.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监管。
养犬人代表王楚人提出:目前市场上的狗肉很多,是否可安全食用存在疑虑,建议有关部门严格管理,既减少狂犬病的危害,也可减少偷狗现象。
(六)关于加大动物保护力度方面的意见、建议
1.建议增加犬福利、犬保护的条款。
养犬人代表王楚人提出:《条例》应增加犬福利、犬保护的条款。
政协委员林淑健提出:政府应尽量提供方便,提供专门的遛狗场所和专门的狗粪器。
养犬人代表肖四奇提出:《条例》可以适当增加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动物保护组织代表王国英提出:在推动《条例》的同时,更要推进动物保护立法。
2.建议明确扰犬、伤犬、虐犬的处罚。
养犬人代表王楚人提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养犬人不能虐待犬只,但是后面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而且对于扰犬的人也没有规定处理方式。
养犬人代表肖鸽飞提出:《条例》只规定了狗主动咬人的处罚,缺乏人挑衅狗或恶意伤害狗,导致狗伤人、狗受伤或者狗与狗的纠纷造成人或狗伤害等情况的规定,建议增加对上述情况的责任判定和处罚条款。
动物保护组织代表李迎冰提出:在《条例》中应当规定对虐待犬只的行为进行处罚。
政协委员林淑健提出:遗失、遗弃犬只的行为增加了社会危害性,《条例》应当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
(七)关于提高《条例》操作性方面的意见、建议
1.《条例》实施后应确保实际操作性。
非养犬人代表胡士兵提出:《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办公楼、小区内禁养”的规定很好,希望能坚决落实,贯彻到底。
养犬人代表李京安提出:《条例》对于养犬行为的规范应当考虑法规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不能给执法机关带来执行难的局面。
人大代表刘海燕提出:《条例》要平衡养犬人与非养犬人的利益冲突,建议广泛听取民意,并设置遛狗区。
2.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提高操作性。
养犬人代表肖四奇提出:《条例》对于禁止养犬的场所有较多规定,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可以养犬的场所。
律师代表李莎提出:《条例》对扰民的界定不够明确,赋予执法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偏差。
相关政府代表钟海波提出:关于狗伤人医疗救治情况,《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需要更加具体细化。
居民委员会代表梁永盛提出:细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噪音标准,如超过标准可强制没收犬只;在登记发牌时,必须签订相关文明养犬协议以及发放相应说明。
相关政府代表黄好兴提出:《条例》对监管部门有多个称呼,建议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统一。
3.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养犬人代表肖鸽飞提出:养犬有许多好处,但是媒体的焦点经常聚集在一些消极影响上,夸大了养犬的负作用。
4.社会应尊重养犬人。
动物保护组织代表王国英提出:爱狗是养犬人的天性,希望社会对养犬人有公正的看法。
三、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处理建议
(一)犬只限养数量。
综合各方意见,我局认为,养犬虽是市民的权利,但养犬不可避免的占用所在社区的生活环境容量,如无限量饲养定会影响他人生活,实际上,非养犬人生活受到干扰而投诉的数量也是日益增长,综合考虑双方的观点和意见,在《条例》规定限养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两只。同时,考虑到藏獒、狼犬等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危险性较大,《条例》将其列为限养区范围禁养犬只。
(二)现有已饲养超出数量的犬只处理。
我局采纳了相关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考虑养犬人与犬只之间已建立的情感,建立和诣的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对处理现有已饲养超出数量犬只的不宜一刀切,给予过渡期,故《条例》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饲养非禁养犬只超出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后可继续饲养,但不得另行增加饲养犬只数量和种类。
(三)现有已饲养的禁养犬只处理
经综合考虑,对现有已饲养的藏獒、狼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如何处理,《条例》设置两个方案。
1、第一个方案。《条例》明确规定限养区内禁止饲养藏獒、狼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养犬人自行处理在限养区范围内所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限期未处理的或无法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2、第二个方案。《条例》明确规定限养区内禁止饲养藏
獒、狼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在《条例》实施前饲养藏獒、狼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后可继续饲养,但不得增加饲养犬只数量和种类。
同时,在养犬人行为规范中,针对饲养藏獒、狼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的养犬人作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例如,携带藏獒、狼犬等烈性犬、大型犬外出的,养犬人还应当将其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并由成年人牵领。养犬人携带藏獒、狼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烈性犬、大型犬乘坐电梯的,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与他人同时搭乘共用电梯。
3、在法律责任章节中也分别对违反两个方案的行为设置了对应的处罚条款。
(四)养犬管理费标准。
我局综合考虑听证参加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借鉴周边城市的做法,对养犬管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1、养犬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单犬第一年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整。
2、 本市的养犬管理费用于养犬登记、犬只强制免疫、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开支。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养犬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公安机关定期将收取和上交情况向社会公布。
3、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员饲养扶助犬的,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的,失独家庭、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救助对象家庭,经卫生部门确认的自闭症等病症患者饲养治疗辅助用途犬只,凭相关合法证明申请免收养犬管理费。
4、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将申请免收养犬管理费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养犬人行为监管。
   我局采纳相关进一步加强对养犬人行为监管力度的建议,在《条例》原有养犬人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增设了相关制度进行监管,主要有:
1、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2、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包括养犬人违法、不文明行为等信息。
公安机关可以建设黑名单制度,将三次及以上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不文明养犬行为的记录向社会公布,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及不文明养犬行为。
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犬只基本情况的收集和普查。
   (六)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不文明养犬行为处理。
我局采纳相关听证参加人加大对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建议,在法律责任章节中设置了对应的处罚措施,同时,提高了处罚标准,将罚款额度从原来设定的二百元到一千元等提高到五百元到三千元不等,有些行为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收容犬只,取消养犬人的养犬资格。
(七)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设置。
我局采纳增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建议,《条例》设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主要有:
1、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养犬行政管理部门。
2、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七)项规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其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况收容犬只。
3、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设置了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劝阻、制止责任的处罚条款。
(八)犬只保护制度。
     我局采纳保护犬只、提高人性化管理的建议,在《条例》中设置了相关保护制度,主要有:
1、 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学校、社区等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保护动物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2、任何人不得遗弃和虐待犬只,不得挑逗和伤害犬只。
3、遗弃和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注销《养犬登记证》,收容该犬只。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4、挑逗并伤害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积极探索提供犬只公共活动区域,逐步推进犬只所需公共设施建设。
   (九)犬只扰民处理。
    我局综合考虑相关意见,对于犬只扰民现象,在《条例》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犬只活动时间区域限制、扰民相关内容,主要有:
1、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限定遛犬时间等,并组织监督实施。
2、住宅楼宇中的养犬人,应当遵守所住区域公约或规约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活动产生的噪音,消除犬吠扰民以及其他影响邻居、其他住户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养犬行为。
3、犬吠等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警告;警告后养犬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仍不能有效制止,公安机关可以收容犬只,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4、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活动中犬只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可以收容犬只。



发表于 2014-3-26 09: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总算做出了些合理修改。。。费用还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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